何为道教宫观?宫观的称呼?
道教祀神和做法事的处所,称作道宫或道观,主要称谓有宫、观、庙,还有院、殿、祠、堂、坛、馆、庵、阁、洞、府等称谓,宫观的建筑形式和布局采用中轴线,院落式布局,只是殿堂的名称与所供奉的神仙不同而已。
道教宫观是从古代中国传统的宫殿、神庙、祭坛建筑发展而来的,是道教徒祭神礼拜的场所,也是他们隐居、修炼之处所。金元以来,全真道兴起后,建立了道教丛林制度,宫观又成了全真道士出家后集体诵经修养之地。道教历来有三十六洞天,七十二福地之说,相传这些洞天福地都是仙,人居住游憩之处,是通天之境,故后人多在这些地方潜修炼养,兴建宫观。尤其是历代帝王对道教的尊奉,使得道教宫观遍布我国各地,它们虽然规模不等,形制各异,但总体上却不外以下三类:宫殿式的庙宇;一般的祠庙;朴素的茅庐或洞穴。三者在建筑规模上有很大区别,但其目的与功用却是统一的。
主要道教派别祖庭?
全真道祖庭:北京白云观、芮城永乐宫、户县重阳宫
正一道祖庭:龙虎山天师府
上清派祖庭:句容茅山道院
灵宝派祖庭:阁皂山万寿崇真宫
金丹南宗祖庭:天台山桐柏宫
净明道祖庭:西山万寿宫
韩国道教祖庭:子午谷金仙观
主要神仙的祖庙?
太上老君祖庙:鹿邑太清宫、涡阳天静宫
王母娘娘祖庙:天山天池西王母祖庙
真武大帝祖庙:武当山太和宫
文昌帝君祖庙:梓潼七曲山大庙
关圣帝君祖庙:解州关帝庙
碧霞元君祖庙:泰山碧霞祠
东岳大帝祖庙:泰山岱庙
天后娘娘祖庙:湄州妈祖庙
保生大帝祖庙:白礁慈济宫
来源: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作者:佚名
(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保障道教活动正常进行,更好地服务信众,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道教宫观,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作为道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宫观和其他固定道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宫观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道众自主管理,并接受道教协会的教务指导。
第四条 宫观须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一)宫观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传统的执事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纪守法、道风纯正、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道教学识的道士担任;
(三)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任职情况,须公示并经道教协会确认后报该宫观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
(一)团结和引导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规,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
(三)维护宫观和道教徒的合法权益;
(四)安排、处理宫观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办好教务和宫观自养;
(五)团结和引导常住道众和广大信众,正信正行,服务社会;
(六)组织道众参玄悟道,学修并进,提高道众素质,开展讲经说法和道教文化研究,积极培养道教人才;
(七)保护和维修宫观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宫观环境,搞好宫观安全消防、清洁卫生,开展文明敬香,建设文化宫观、和谐宫观、生态宫观;
(八)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九)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十)定期向宫观常住道众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须经常住道众民主讨论;
(十一)开展对外友好往来;
(十二)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六条 道众管理和教育:
(一)宫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合理确定宫观常住道众数额;
(二)宫观可选收爱国守法,信仰道教,年满十八周岁,有一定文化和修养,家庭同意,身体健康,持有身份证的自愿出家或入道者。考察二年以上,对其中安心道教事业,品行良好者,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按相关规定给以冠巾或传度,确定常住;
(三)宫观收徒,由本人申请选择师父,经师徒双方同意后,报请该宫观管理组织批准;
(四)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对年轻道众的培养教育,提高综合素质,鼓励学习文化技能,并根据宫观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支持。宫观内的道众要严格遵守“三皈五戒”和庙规戒律,勤于职守,坚持早晚功课修持和传统仪范,纯正道风,道俗有别;
(五)宫观要严格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不得收留不明身份人员;接纳其他宫观道士来本观参学,必须核验其身份证、道士证(或符合规定的证明信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对随意收留人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宫观管理组织要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六)宫观道众外出参学朝山,应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并持限期证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预所到宫观的内部事务,不得私自在社会上做法事、化缘以及从事其他违规活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按庙规给予迁单等相应处理;
(七)乾道和坤道应分观或分院居住;
(八)宫观可视情况接受信仰道教的公民为居士。道教居士要遵守宫观管理制度,不干预宫观内部管理事务;
(九)宫观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为常住道众办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根据自身实际条件,为生活困难的常住道众提供帮助;安排好年老退居道士的生活。
第七条 宗教活动的管理:
(一)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事务条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举行追思、度亡等活动,需经所在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和安排,其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二)在宫观内进行的敬香、上殿、诵经、讲经说法、过道教节日、做道场等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宫观内不得从事扰乱社会治安、骗人骗财和危害公众身心健康的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强拉或诱惑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不得将宫观或殿堂承包给任何企业或个人经营;
(四)宫观举办传度、冠巾等大型宗教活动,须按程序报批,获准后方可举行;
(五)海外的道教信徒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在道教宫观过宗教生活。宫观在与国外道教界交往时,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原则;宫观在与港澳台道教界交往时,应坚持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六)宫观可以接受境内信徒的布施和境外组织及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境外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财物。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外,均归宫观所有,并按财务规定及时入账;
(七)宫观可经销道教出版物、道教用品和艺术品等。
第八条 财务管理:
(一)宫观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宫观应当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财会人员的安排由本宫观管理组织决定。宫观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管理好财务档案,重大开支要由本宫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
(三)宫观的功德箱、捐款箱须指定三人管理。功德箱、捐款箱开启时,该三人应同时在场,点清捐款数额,经登记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账;
(四)宫观的一切经济收入都必须纳入财会账目。宫观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将经济收入及时存入该单位结算账户。宫观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日常开支,道教活动支出,安排道众生活,维修宫观,保护文物古迹、环境,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宫观的财物据为己有;
(五)宫观的一切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必须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经宫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六)宫观要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每项收入和支出,单据、账目清楚,符合财务手续,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检查和道众的监督。
第九条 治安、消防管理:
(一)宫观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宫观必须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更新,备有消防用水。缺乏水源的地方,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要保证消防通道出入口的畅通;
(三)宫观必须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庙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火用电。设置“严禁烟火”和“严禁吸烟”等明显标识,引导信众在指定地点燃点香蜡和表纸等;
(四)设置安全监督员监督,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提高道众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防止火灾发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五)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要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防止出现拥挤踩踏等事故,确保安全。
第十条 文物保护:
(一)宫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场所内的文物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严防失窃。宫观的文物保护、建筑的维修,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二)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赠送、抵押、变卖宫观的文物;
(三)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相关设施等,必须报请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
宫观要遵照国家《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引导信众文明敬香、合理放生,保护好宫观的自然环境。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宫观内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和展览,如确属必要,须经宫观同意;
(二)宫观的房产和地界应绘制成图,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领取证书;
(三)宫观不得将房产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会所,经营牟利。
第十三条 各地道教协会和宫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作者:佚名 时间:2015-10-25
(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保障道教活动正常进行,更好地服务信众,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道教宫观,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作为道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宫观和其他固定道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宫观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道众自主管理,并接受道教协会的教务指导。
第四条 宫观须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一)宫观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传统的执事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纪守法、道风纯正、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道教学识的道士担任;
(三)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任职情况,须公示并经道教协会确认后报该宫观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
(一)团结和引导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规,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
(三)维护宫观和道教徒的合法权益;
(四)安排、处理宫观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办好教务和宫观自养;
(五)团结和引导常住道众和广大信众,正信正行,服务社会;
(六)组织道众参玄悟道,学修并进,提高道众素质,开展讲经说法和道教文化研究,积极培养道教人才;
(七)保护和维修宫观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宫观环境,搞好宫观安全消防、清洁卫生,开展文明敬香,建设文化宫观、和谐宫观、生态宫观;
(八)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九)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十)定期向宫观常住道众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须经常住道众民主讨论;
(十一)开展对外友好往来;
(十二)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六条 道众管理和教育:
(一)宫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合理确定宫观常住道众数额;
(二)宫观可选收爱国守法,信仰道教,年满十八周岁,有一定文化和修养,家庭同意,身体健康,持有身份证的自愿出家或入道者。考察二年以上,对其中安心道教事业,品行良好者,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按相关规定给以冠巾或传度,确定常住;
(三)宫观收徒,由本人申请选择师父,经师徒双方同意后,报请该宫观管理组织批准;
(四)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对年轻道众的培养教育,提高综合素质,鼓励学习文化技能,并根据宫观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支持。宫观内的道众要严格遵守“三皈五戒”和庙规戒律,勤于职守,坚持早晚功课修持和传统仪范,纯正道风,道俗有别;
(五)宫观要严格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不得收留不明身份人员;接纳其他宫观道士来本观参学,必须核验其身份证、道士证(或符合规定的证明信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对随意收留人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宫观管理组织要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六)宫观道众外出参学朝山,应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并持限期证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预所到宫观的内部事务,不得私自在社会上做法事、化缘以及从事其他违规活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按庙规给予迁单等相应处理;
(七)乾道和坤道应分观或分院居住;
(八)宫观可视情况接受信仰道教的公民为居士。道教居士要遵守宫观管理制度,不干预宫观内部管理事务;
(九)宫观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为常住道众办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根据自身实际条件,为生活困难的常住道众提供帮助;安排好年老退居道士的生活。
第七条 宗教活动的管理:
(一)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事务条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举行追思、度亡等活动,需经所在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和安排,其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二)在宫观内进行的敬香、上殿、诵经、讲经说法、过道教节日、做道场等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宫观内不得从事扰乱社会治安、骗人骗财和危害公众身心健康的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强拉或诱惑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不得将宫观或殿堂承包给任何企业或个人经营;
(四)宫观举办传度、冠巾等大型宗教活动,须按程序报批,获准后方可举行;
(五)海外的道教信徒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在道教宫观过宗教生活。宫观在与国外道教界交往时,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原则;宫观在与港澳台道教界交往时,应坚持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六)宫观可以接受境内信徒的布施和境外组织及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境外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财物。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外,均归宫观所有,并按财务规定及时入账;
(七)宫观可经销道教出版物、道教用品和艺术品等。
第八条 财务管理:
(一)宫观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宫观应当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财会人员的安排由本宫观管理组织决定。宫观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管理好财务档案,重大开支要由本宫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
(三)宫观的功德箱、捐款箱须指定三人管理。功德箱、捐款箱开启时,该三人应同时在场,点清捐款数额,经登记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账;
(四)宫观的一切经济收入都必须纳入财会账目。宫观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将经济收入及时存入该单位结算账户。宫观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日常开支,道教活动支出,安排道众生活,维修宫观,保护文物古迹、环境,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宫观的财物据为己有;
(五)宫观的一切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必须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经宫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六)宫观要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每项收入和支出,单据、账目清楚,符合财务手续,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检查和道众的监督。
第九条 治安、消防管理:
(一)宫观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宫观必须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更新,备有消防用水。缺乏水源的地方,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要保证消防通道出入口的畅通;
(三)宫观必须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庙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火用电。设置“严禁烟火”和“严禁吸烟”等明显标识,引导信众在指定地点燃点香蜡和表纸等;
(四)设置安全监督员监督,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提高道众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防止火灾发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五)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要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防止出现拥挤踩踏等事故,确保安全。
第十条 文物保护:
(一)宫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场所内的文物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严防失窃。宫观的文物保护、建筑的维修,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二)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赠送、抵押、变卖宫观的文物;
(三)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相关设施等,必须报请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
宫观要遵照国家《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引导信众文明敬香、合理放生,保护好宫观的自然环境。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宫观内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和展览,如确属必要,须经宫观同意;
(二)宫观的房产和地界应绘制成图,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领取证书;
(三)宫观不得将房产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会所,经营牟利。
第十三条 各地道教协会和宫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来源: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作者:佚名 时间:2010-11-01
(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教教务管理,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和已传度的正一派道士。
第三条 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习诵《早晚功课经》、《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四)遵守道教规戒,品德良好。
(五)年满18周岁,有一定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受过冠巾或传度。
第四条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住宫观的向所在宫观提出,在道教协会工作的向所在协会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宫观或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宫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在中国道教协会工作的,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道教协会认定。
第五条 道教协会认定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完成备案程序后,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颁发道教教职人员证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道教教职人员有资格作为戒子、箓生人选参加传戒、授箓活动。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每三年对其认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进行核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不接受核验的,公告其道教教职人员证书作废。
第九条 道教教职人员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应加强对其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道教教职人员外出进行教务活动,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道教教职人员到外地宫观常住,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和原常住宫观的证明信件。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发证的道教协会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道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的宫观、道教协会给予劝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不守戒规,道风不正的;
(二)利用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敛财骗人,败坏道教声誉的;
(三)从事邪教活动的;
(四)未经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同意,在道教信众家里进行经忏活动的;
(五)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解除其教职人员资格,并向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 道教教职人员放弃道教信仰,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的宫观或者道教协会予以公告,并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应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认定教职人员的情况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每年通过一定形式公布道教教职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